從明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將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歲末年初個稅標準咋銜接?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介紹說,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就個稅征收新老標準銜接問題專門做了規定。按照規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在今年年底前入庫,還是明年年初入庫,均應按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方便理解,這位負責人舉例對此作了詳細說明:
比如,某單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并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于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如果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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