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爭議焦點
本市一家機電集團公司因需要技術員,從人才市場招聘了陳某,經面試后被錄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續簽的一期合同日期是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底,擔任技術員一職。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競業限制”事項作了專門的規定,除支付陳某每月的“競業限制”津貼外,還規定陳某離開原單位后三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工作,陳某對此無異議。
從2005年7月起,公司就在陳某的工資中加入“競業限制”津貼,一直到2006年8月底。9月份陳某提出了辭職,不久,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這家公司生產的產品與原公司生產的產品基本相同。陳某原單位知道此情況后,認為陳某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津貼。陳某未與同意,于是公司將陳某告上仲裁庭。
庭審答辯
仲裁庭審中,公司稱,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在陳某的工資中加入了“競業限制”津貼,并要求該員工離開本單位后三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工作。現在該員工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將原先支付的津貼返還給企業。
陳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條款,但按規定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經濟補償金。由于公司未支付這筆費用,所以“競業限制”條款是無效的。
勞動仲裁
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公司在競業限制中要求,陳某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工作,應在陳某離職后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而公司在陳某在職期間支付的津貼從其實質意義上說是保密津貼,因此,保密津貼和競業限制津貼是兩回事。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保密津貼是在合同履行期間支付的,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員工離職以后支付的,所以公司將這兩筆津貼的性質混淆了。現在公司要求陳某返還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保密津貼顯然是缺乏依據的。鑒于公司未提出其他請求,仲裁委裁決,對公司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津貼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能否要求該員工返還這筆費用?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此條款說明,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競業限制事項作出約定,并在員工離開單位時支付競業限制津貼。
本案中,該公司在員工離開單位后沒有支付競業限制津貼,只是在員工工作期間支付了津貼,但這筆津貼從實際意義上講并不是競業限制津貼,而是保密津貼。公司以此認為既然員工沒有遵守約定應當返還這筆津貼的說法是缺乏依據的。也許是企業根本沒弄清楚應當怎樣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也許企業無意中混淆了它們之間的用意,通過這個案例應該給企業一個啟示吧。
職場貼士:誰也不能陪你過一輩子,還是過好自己的生活吧,有情緒發泄一下,別糾結,讓自己變得更強大,而不是找一個強大的幻影當替身
下一篇:關于工作分享的五種錯誤看法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公司人事變動,豈能不付辭職補償?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