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問:我去年被一家制藥企業錄用,從事新藥研發工作,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我同時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我離開本公司后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上個月開始,公司通知在我的工資中每月增加8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請問競業限制補償費可以這樣支付嗎?是否拿了這筆錢,我就必須遵守競業禁止協議了?
職場貼士:職位新解:總是在裁人,簡稱“總裁”;老是板著臉,簡稱“老板”;總想監視你,簡稱“總監”;經常沒道理,簡稱“經理”;讓領導秘密舒服,簡稱“秘書”
下一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要計個人所得稅嗎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仲裁的一些時效規定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