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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約束用人單位“霸王條款”:員工分正式工臨時工,提前離職要支付違約金……
合約“不平等”員工可要求補償
從勞動保障廳舉辦的一個高層次《勞動合同法》培訓班獲悉,明年1月1日起,隨著《勞動合同法》實施,一些企業的用工“老規矩”將受到挑戰。企業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員工可即時炒老板“魷魚”,并要求經濟補償!
據了解,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成了用人單位單方設定的“不平等條約”,比如,有些企業將員工分為正式工、臨時工,或計劃內員工、計劃外員工,正式的、計劃內的就有獎金、參加社保,并以此作為對先進員工的一種“獎勵”;有的規定,試用期滿后,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保;有的規定,外地員工入職,必須由本地戶口人員提供擔保;有的規定,企業因工作需要,有權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地點,員工要無條件服從;有的規定,企業確因趕貨需要,可以要求職工加班,不加班要扣工資;有的規定,不管有沒有培訓,員工合同未滿提前離職,要支付數萬元違約金。
還有一些“霸王條款”更是明目張膽:勞動者進廠要交押金、工裝費、檔案管理費;員工每被經理警告一次,罰款50元;無論職務高低,加班費一律按10元/小時計算。居然還有這樣的內部規矩:員工上班期間上廁所不得超過3次,每次不得超過5分鐘……
對這些不平等合約,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說,新《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勞動者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內部規章制度不僅內容要合法,其制訂程序也要合法!”林景青說,按照新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程序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發生法律效力。
林景青建議,所有用人單位都應該及早對內部規章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梳理,規范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秩序,以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職場貼士:工作不該只是“為五斗米而折腰”的權宜之計,而是發揮、體驗自己內在價值的最佳場域。在選擇進入職場時,應該抱持謹慎、并將此份工作視為終生職志的態度來看待,才能樂在其中、接受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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