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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單位的勞動糾紛,往往由一句“工作需要”引起。一句“工作需要”,辦公室主任可以變成清潔工,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變成看門人。企業任意調動工作崗位,導致員工工作內容大變、收入驟減。
一位困惑的職員
為了回答眾多讀者的疑問,不少專家在廣州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學會召開的,以“員工必須服從企業工作調動嗎?”為議題的研討會上表示,企業任意調動員工崗位并非天經地義,必須征得雙方同意,同時公布了四種典型的“調崗”霸王條款。
研討會分成了兩派,贊成派認為,企業和員工是一種人身隸屬管理,處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現代企業具有用人自主權,員工可上可下、可進可出,有權依照自己的要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以及薪酬標準。調整崗位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行為,更是一種管理手段。
反對派則認為,調動工作崗位,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對此我國法律上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和員工雙方必須協調一致。勞動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律師肖勝方表示,調動工作崗位必須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協調一致,和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兩方面是不矛盾的。為應對市場形勢,企業具有用人自主權,但是并不是無限制的,企業對員工的崗位調動必須受到勞動合同的制約。
肖勝方表示,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在招用人時已經得到了充分體現,招聘辦公室主任有辦公室主任的要求,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就有技術人員的要求,兩者是不同的;在選擇用人時,可以選擇張三,也可以選擇李四;定薪酬的時候,可以給10000元,也可以給1000元;雇用期限也可以按照工作需要進行規定。但是一旦確定,企業和應聘者在各方面達成協議之后,雙方都必須努力遵守,任何變更,都會涉及到雙方的利益,因而需要征得雙方的同意。即便是“競爭上崗”,也是一個雙方協商的過程,不能說一個管理崗位的中層干部,在落聘之后,便隨意打發了事。因為設置崗位是否合理,也體現了企業的管理水平,不能全怪勞動者。一旦發生這種糾紛,企業往往會敗訴。
四種“調崗”霸王條款 法律上無效
霸王條款一:“公司有權根據員工能力、表現及工作需要,將員工調整到任何崗位。”
霸王條款二:“每個員工對組織分配的和調整的工作必須服從,并可根據工作需要派員工到全國任何地區工作。”
霸王條款三:“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地點,不服從以違反勞動紀律處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霸王條款四:“公司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工作,不服從者每天扣10%工資并處以警告。”
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學會有關專家表示,企業內部調整員工崗位,首先必須立足于協調,盡可能通過協調來解決,企業不能硬來,上述霸王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職場貼士:放下姿態,融入團隊:不要因為你的學歷高而看不起別人,你缺少的是社會經驗和工作經驗,虛心向前輩學習吧,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不然的話,你會被人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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