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立論僅為本人多年HR歷練的一家之言,不代表hr業內之觀點,亦不是有難于勞動仲裁機構,更不是為違反常態的用工方式涂脂抹粉,而僅僅是想借此探討企業經營者面對人員大量流失這一嚴峻現況,思忖如何按勞動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構架起新的用工方略以維系員工的忠誠度。
眾所周知,勞動仲裁機構是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為適應用工市場需要,由政府設立的一個用于處理勞資矛盾和維護勞資雙方權益的常設職能部門。該機構,確切地說應該是法制完善前一個過度期的替代行為。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期以前,由于我國各項勞動政策、勞動法規還未健全和完善,加之少部分經營者由于原始積累的原因而在利益的驅動下,作出一些違反常態的傭工制度和行為,以及我國部分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勞資矛盾層出不窮。為此,勞動仲裁機構應運而生。
勞動仲裁機構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為普及務工群體的勞動法律、法規不遺余力。該機構雖然在處理勞資矛盾、化解勞資糾紛、監督經營者的合法用工和維護務工者合法權益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可謂功不可抹。甚至說勞動仲裁機構是務工者的娘家,亦不為過。但同時,該機構亦無意識地向經營者和務工群體傳遞了一個不正確的處理勞資糾紛的資訊(僅就勞動爭議而言)即,勞動仲裁機構的功能,在某中程度上已經等同于法庭程序。在此種資訊的潛移默化中,無論是經營者還是務工者,都陷入了這一誤區,從而導致務工者一遇有勞資糾紛的第一個動作就是尋求勞動仲裁,而將正常的法律程序遺落在山的那一邊。事實上,勞資糾紛,在我國司法范圍內應該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應當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法律程序來加以解決。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的各項勞動政策和勞動法規已趨于完善和成熟,勞動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大量務工人員義無返顧作別于服務之企業,就是勞動者法律意識強化的一個鮮活案例。經營者面對以上種種嚴峻現實,如果仍存僥幸心理與勞動法打檫邊球,或游蕩在勞動法的灰色地帶,那么離夕陽斜照已為時不遠。為此,基于企業的未來愿景規劃,經營者亦以“勞動法”極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來修正和改善本企業的用工制度,使企業用工的行為方式更具人性化,達到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的目的。雖然對于少數企業來說,改善無疑是一種陣痛和無奈之舉,但為了企業的生存,亦不得不為之,否則只有作罷考場。
如此,在經營者和勞動者,即勞資雙方執行“勞動法”的進程中,勞動仲裁還有多遠的路要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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