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精神,本市職工投訴發生在2年內的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如符合相應的條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該規定明確:對符合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已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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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規定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規定明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規定明確: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對用人單位存在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處理)依據的,可以當場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規定明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用人單位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規定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規定明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規定明確: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決定不適當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及時告知當事人。
□規定明確: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規定明確: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賠償金或者征繳社會保險費等行政處理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職場貼士:犯錯了及時認識錯誤,并盡快改正,吸取教訓遠比一味自責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