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企業女職工生育應享受生育津貼并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然而,個別企業另有自己的一套“辦法”,他們采用包干辦法支付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嚴重損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邱某系福建某皮件廠女工,1993年11月7日與該廠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8年9月24日起,邱某休產假,1999年1月10日回廠上班。在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用時,此廠財務部門按廠里規定一次性付給邱某生育包干費2000元。而邱某認為,自己生育時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共花了1470元,加上生育津貼至少也應該領到3000多元的生育保險。但此廠領導說,廠里女職工多,負擔不起,只能實行生育費包干,況且,邱某的勞動合同已于1998年11月7日到期。為此,邱某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廠里為其報銷全部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生育津貼。仲裁機關受案后,經調查審理,裁決此廠發給邱某生育津貼1984.5元,為邱某報銷生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1470元,共計3454.5元。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在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此廠不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又采用包干辦法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更是錯上加錯。《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更加明確地指出了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費。對于生育津貼,《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對于生育醫療費,該《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本案中,此廠違反《勞動法》,侵害女職工生育保險 權益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該廠沒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 保險費,而是在企業內部實行生育費用包干的辦法,這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第二,《辦法》中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有關待遇作出了明確規定,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應按醫院出具的收費憑證報銷。案件中,邱某兩項費用共計3454.5元,而此廠的生育包干費僅2000元,相差1450元,這明顯侵犯了邱某所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至于此廠領導所說的邱某勞動合同已到期,這并不能成為其用包干辦法少付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用的理由。因為,一方面,邱某生育是在合同期內,此廠理應為其全部承擔生育費用;另一方面,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即使女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的哺乳期未滿,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邱某的哺乳期顯然未滿,因此,其勞動合同并未終止。
有關人士指出,本案所反映的侵犯女職工生育保險權益的爭議,從一個側面暴露了個別企業在貫徹執行《勞動法》特別是社會保障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些女職工擔心企業不續簽合同,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委曲求全,而這正好為個別企業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壯了膽。希望廣大女職工在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大膽利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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