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等幾位小姐被某私營商店招聘為售貨員,進店第一天被告知:月工資為1000元,獎金根據(jù)個人的銷售業(yè)績而定。但第一個月發(fā)工資時,他們每個人只領到了800元工資,于是去找總經理詢問。總經理回答:“由于以前曾經有個員工來了沒幾天,就私拿貨款不辭而別;還有的員工損壞了貨物,本應照價賠償,可第二天后就再也不來上班了……所以現(xiàn)在要這么做。”
半年后,崔某的丈夫得了癌癥,不能上班,家里的經濟十分困難。于是,她找到了總經理要求把每月扣的錢提前發(fā)給。”總經理答道:“不行,要是提前發(fā)給你的話,別人都會來找借口與你攀比,都想提前把錢領走,那樣一來,公司的規(guī)定還怎么執(zhí)行?”
商店這樣扣工資是否合法?
幾年前,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這個理由,利用自己與勞動者相比之下的強者地位和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求職者找工作難的現(xiàn)狀,在招用勞動者或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押金”。這種做法違反了國家關于“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規(guī)定。由于國家曾經一度對這種抵押金問題比較重視,勞動監(jiān)察部門對此進行了大量查處,執(zhí)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shù)企業(yè)不敢再明目張膽的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
一些企業(yè)還是念念不忘向員工收取風險抵押金的好處,于是采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換個花樣來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本案中的商店雖然在員工進店時沒有收取抵押金的行為,給人的感覺是守法的,但卻在工資支付上作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20%工資的手段,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商店的這種做法,既是無故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也是變相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所以,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還克扣員工的工資,同時還應當根據(jù)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向員工加發(fā)相當于所克扣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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