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最近收到公司辭退通知書,但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期限沒到,公司給我的經濟補償與我的期望(按“勞動法”和“經濟補償法”的規定)不符,如下:
我在公司任財務工作已經工作一年半,公司給的辭退通知書沒有提前一個月,按照“勞動法”和相關經濟補償法,公司應該給我賠償3個月的工資,可公司口頭答應的卻只能給我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針對上述情況,我可以不辦理交接工作么?若我不辦理交接工作,需要承擔什么后果么?
懇請知情人士能給予答復幫助,謝謝!
zhuiqiu
答復:
首先,我要澄清,中國還沒有《經濟補償法》,提問者所說的經濟補償,都是在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中出現的。按照上海的地方規定,如果您確實已在該公司工作了一年六個月以上,那根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確實應該給予你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加上一個月代通金。(經濟補償金的詳細計算方法請見:《經濟補償金怎么算?》)當然即使是按照全國的規定,也應有一個月經濟補償和一個月代通金。不過是不是應辦理工作交接還要看實際情況。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并不能隨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采用列舉的方式,將幾種可以解除的情況詳細得說了出來。大家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不屬于這些范圍內的原因不允許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即使解除了員工也可以要求恢復履行,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實際生活中,不是有那么多人愿意還在一個曾經打算解雇他們的公司里工作的,所以演變成與公司協商解除的比較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員工與公司協商,雙方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這里面的“條件”由雙方之間協商決定。法律尊重雙方自己的意思,即使條件與法律不符合,只要有協議,也是尊重協議的。提問者所述說的情況就有點類似于此。公司只肯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勞動者則堅持至少應該按照法律有三個月工資作經濟補償(含替代通知金)。如果提問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條件的話,可以解除;如果不同意,那公司解除的通知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職場貼士:聽音樂、閱讀書報是增長知識和樂趣的最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