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于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了,這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大事,對廣大勞動者來說也是一件喜事。
《條例》較好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是一個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好法規。
《條例》通篇貫穿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工傷認定方面,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也可認定為工傷。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對因致殘被鑒定為傷殘的,一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償和傷殘津貼,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五至六級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七至十級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家屬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供養家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另外,在目前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受害職工也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費用。對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登記、備案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這些非法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向傷殘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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