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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讀者門小紅來電咨詢:2002年2月底我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今年1月,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裁員。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口頭通知我2月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允許我在1月至2月底這一個多月時間內不必再按照正常時間上下班,可以外出找工作。但2月底,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公司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的補償金,并稱另一個月的補償金是以我最后那個月工資的形式發的。請問,公司的做法合法嗎?我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算?
職場貼士:別怕丟人,丟人是一種成功的嘗試,至于為此笑話你的人,你已經可以把他們從你將來人生對手的名單中排除了,所以你也不要笑話那些上臺丟人的人。丟人,是成功過程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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