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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小姐一直在A公司擔任銷售工作,銷售業績很不錯。李小姐與A公司簽訂的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將于2003年10月到期,同年9月,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李小姐:“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決定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從下個月開始,公司將升任你為市場主管。按照公司的規定,新上任人員必須有半年的試用期。”雖然覺得續約還要半年的試用期有些不妥,但聽到自己升職的消息,李小姐還是很高興。她與公司重新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半年的試用期。未曾想到,做銷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場方面卻英雄無用武之地,沒有做出成績。更糟糕的是,幾次新產品的宣傳推廣組織工作也出現差錯。于是,A公司以李小姐在試用期內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對此,李小姐不服氣,申請勞動仲裁。
案例評析:
李小姐與A公司于2003年10月簽訂的合同屬于續簽。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無論同一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發生變化,續訂勞動合同都不能約定試用期。所以,A公司和李小姐約定半年的試用期無效。A公司不得以“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為由解除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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