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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從2004年開始在一家廣告公司任職,今年10月,我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老板要我簽訂一份承諾書,大體內容是:永不能從事廣告行業,不能搶公司的客戶。因為缺乏經驗,我匆匆忙忙簽了字,并且沒有留下復印件。
請問:我與公司簽訂的承諾書有效嗎?
讀者:林新
林新讀者:您的問題涉及到目前討論很熱烈的“競業禁止”問題。競業禁止是指,企業的職工(尤其是高級職工)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后的特定時期或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禁止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雇主或企業的商業秘密不為雇員所侵犯。
我國《公司法》與《勞動法》對于競業禁止都作了明文規定。《公司法》第61條規定對于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法律規定必須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而勞動部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秘密的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并不得泄露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的雇員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補償。”
而您的實際情況是,公司非但沒有在限制您擇業權的同時給予您合理的補償,同時所約定的“永不能從事廣告行業”明顯不符合法律關于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規定。所以,該承諾書是顯失公平的,并且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職場貼士:談話偶爾會陷于沈默,為了化解冷場的情況,你腦中浮現的念頭,不可隨意脫口而出。務必叁思而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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