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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在在許多的勞動合同中注明了保密條款,并明確規定了離職后二年內不得從事與原行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但是在談到保密補償金額時,許多企業就不愿意支付,有無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保密補償金額?
職場貼士:職位新解:總是在裁人,簡稱“總裁”;老是板著臉,簡稱“老板”;總想監視你,簡稱“總監”;經常沒道理,簡稱“經理”;讓領導秘密舒服,簡稱“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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