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在泰州召開的全省工傷保險工作會議上獲悉,新出臺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與以往相比,該辦法在工傷職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新舉措,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陳勵陽進行了解讀。
覆蓋范圍擴大了,實行實名制
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由原來城鎮企業擴大到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如果逃避或中斷繳費責任、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實名制。辦理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賬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儲備金用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民工受工傷有保障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異地受工傷也將享受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補助按年齡分段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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