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快遞公司工作。雖然公司同意我們每月可以休息兩天,但我從來沒有提出過休息,想著可以多一些收入??稍碌最I工資的時候,單位只發給我550元。我問為什么只有這么少,經理說我和單位簽訂合同中規定的每月工資收入是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495元,看我加班加點辛苦,才給我550元。請問加班的工資應不應算在最低工資里面?
答:對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解釋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從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為495元。從表面來看,單位給該職工發了550元,沒有違反規定。但根據上述法規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對加班工資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ǘ┰谛菹⑷展ぷ鞯?,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ㄈ┰诜ǘㄐ菁偃展ぷ鞯模瑧敯凑詹坏陀谌栈蛘咝r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只要該職工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F在把該單位應給該職工的加班工資剔除后,其所付工資已明顯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為此該職工可以要求公司將加班工資等法規規定剔除各項收入單獨列出來后,按規定支付工資最低495元,如果單位不同意,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職場貼士:學會為自己制定職場規矩,比如:約定在3分鐘之內結束私人電話,避免被瑣事干擾,這對自己和工作都是一種負責的主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