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先生的父母在河北老家生活,他大學畢業后,留在北京工作。因工作忙,李先生一直沒有回家看望過父母。直到今年,他才回了趟老家,休了20天的探親假。但單位卻以李先生沒有上班為由,扣發了他這20天的工資。為此,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結果
法院判決單位為李先生補發工資,并支付其往返路費。
解釋
探親假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受的回家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處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職工在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可見,單位不能扣發李先生的工資,還應為其支付往返的路費。
提示
勞動者雖然享有探親假的待遇,但各單位工作安排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探親不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單位可視具體情形予以安排。但一旦勞動者被許可享受探親假,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探望配偶的,每年應給予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視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20天;實行休假制度的員工,如教師,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探親假天數。這些假期應包括公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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