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化是一家民營企業的普通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明確表明,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正式上班后他發現,公司把每周六定為“培訓日”,要求他們周六也必須到崗。雖說是培訓日,但所舉辦的培訓很少,即使有也只是短短的1-2個小時,其余時間則正常上班。所以每周六,公司員工跟照常上班沒兩樣,但在支付工資的時候,周六的工資是按培訓日補貼算,與平常工資一樣,沒有加班工資。
再者,在每月計算出勤時,公司則是扣去周六日,每月出勤滿23天才算全勤,不足23天則按缺勤算,扣除相應的日工資。所謂全勤23天的概念,拿8月份來說,總共31天,周六日加起來共有10天。也就是說,在8月份,他就是每周一到周六全上班,也不過21天出勤(按公司規定周六上班不算出勤),余下的2天必須靠2個周日加班,才能保證出全勤,方可不被扣工資。
這樣就意味著,王化每個月除了周六要全部上班外,還必須有或多或少1-2個周日加班,才能保證拿到公司承諾的最低收入,而且,周六日均無加班費。公司的理由是,國家的法定假日,如五一節、國慶節、春節等,加上企業的“司慶日”放假,加起來全年共20多天,平攤到每個月,就是2天左右,這2天員工休息了還有工資可拿,企業吃虧了,所以,必須從出勤上把損失拿回來。
分析: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單位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經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實行。對于延長工作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法明確規定,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這家企業變相地將周六變為工作日,而且不給加班費,這無疑是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對此,企業必須予以糾正。王化完全有權利向有關部門提出舉報,請求法律保護。
職場貼士:不要以同一份簡歷應聘不同的公司或不同的崗位,應針對不同的要求做相應改動,寫幾句量身定做的求職語句,表現出你對該工作的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