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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械公司在報紙上登了一則廣告招聘一名車工,條件是:(1)男性,30歲以下;(2)本市城鎮戶口;(3)具備三級車工技術水平。范某前往應聘,公司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3個月。可是在這3個月中公司覺得范某并不具備三級車工水平。在試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對范某進行了技術考核,結果次日公司做出決定:由于范某不具備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范某的勞動合同。范某對此決定不服,他認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解除他的勞動合同,應該在試用期內做出決定,現在已超過了試用期,公司就無權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了。
職場貼士:任何時候都要學會準時,更要學會提前。“鬧鐘”只能是作為一種簡單的標志和提示,真正衫的時間,應掌握在每個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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