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2004年12月30日拿到一審判決書,半年來,女會計蔡美云一直生活在去年6月1日發生的那起3萬余元公款被搶案件的陰影和疑問之中。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蔡美云,令其賠償遭搶損失。然而,這個決定得到了正反兩方面的反應: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撤消公司決定、支付拖欠工資的仲裁;芙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卻是維持公司決定。
發生在“六一節”的搶劫
如果不是在2004年”六一“兒童節那天遭遇搶劫,蔡美云可能還在長沙巨星輕質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星公司)繼續當個愉快的會計。
6月1日,巨星公司派蔡美云和李桂花取錢。下午3時30分,蔡美云從芙蓉中路華菱大廈的銀行管理' target=_blank>中國銀行營業處取款出來后,將裝錢的紅色皮包放在電動自行車踏腳處。突然,一個人沖了過來,搶走皮包,包內有公款31300元及蔡的個人證件和幾百元私款。據李桂花描述,當時她走人行道,蔡美云走騎車道,在芙蓉路與人民路交叉路口時,她就看見一輛摩托車跟在蔡美云后面,一個年輕男子不斷彎腰試圖搶蔡放在踏板上的包,她于是大聲叫蔡美云,但由于芙蓉路車流量很大,蔡好像沒有聽見她的話。等她趕了上去,那男子已經搶走了包并往天心閣方向跑了。
“我把包放在前面踏板上,是因為可以隨時關注和看著皮包。”蔡美云說。由于缺乏線索,警方雖然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搶劫者一直沒有落網。
仲裁:履行職務遭搶公司承擔損失
6月14日,巨星公司作出了“關于開除蔡美云的決定”:“鑒于蔡美云同志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經研究決定如下:從即日起開除蔡美云,所有損失由蔡美云賠償。”
蔡美云無法接受這樣的決定。7月18日,她向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撤消公司的開除決定,支付其在外派深圳工作期間拖欠的10474元工資和在長沙拖欠的工資與經濟補償金3163元,補辦各種保險。
9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決:申訴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遭到搶奪,公司要求申訴人全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不足,被訴人應為申訴人交納社會保險費。仲裁委撤消了巨星公司的開除決定,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并裁決巨星公司支付蔡美云拖欠工資9047元、交納保險費。也就是說,仲裁委認為,被搶經濟損失應由巨星公司承擔。
法院:開除決定“合理合法”
巨星公司也訴諸法律,2004年11月16日,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巨星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稱:“蔡美云在去銀行匯款的過程中,極不負責且嚴重失職,致使31300元現金被搶走,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全額賠償。”而蔡美云則辯稱:“我是在履行職務工作過程中意外遭人搶奪而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這項損失是由他人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所以這項損失不應由我承擔,公司也不應因此開除我。”
2004年12月30日,法院向蔡美云送達一審判決書:“蔡美云在巨星公司工作期間,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公款被搶,其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巨星公司對蔡美云作出開除決定“是合理合法的”。該判決書判決巨星公司補辦社會保險,但是沒有提及被仲裁委確認的被拖欠工資,同時,維持了公司的開除決定。也就是說,3萬余被搶公款要蔡美云來賠。
職場貼士:一個有工作技巧的人,會把許多性質相近的工作,集中在同一時段處理,這樣不僅節省時間,同時也能提高效率,即“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