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馬先生:
您好。我和公司簽訂的三年勞動合同于2001年3月10日到期,但至今公司仍未與我續簽合同,而且公司也未給我開具退工單,我仍舊照常上班。請問,到目前為止,我的合同是否已經自動續約,自動續訂的合同其期限是否還是3年?
另外我還想請教一個問題:由于我們公司的效益近來一直不好,所以公司想遷址并成立新公司(我們公司原來的性質是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而新公司的性質轉變為非股份制公司,即股份制公司將我們作為不良資產剝離),并且公司近來一直在擬定關于對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進行一次性經濟賠償了斷的方案,將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結束后,再到新公司和職工簽訂新合同,那么我們這些作為有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和我們先將原合同進行一次性經濟賠償了斷,然后再到新公司簽訂新合同。請速給予答復,謝謝!
肖馬答復:
這首先要看你與公司合同中關于續訂合約是如何說的,如果合同中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到期沒有異議,合同自動延續3年”,那么就應當按合同的規定辦理。如果合同對續訂沒有規定,而你在合同到期后還在原單位工作,那么根據有關規定,應當視為合同自動延續,但延續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因此并不能說一定延續3年的。另外,像您這種情況,如果公司再要解除合同,那么在經濟補償問題上,您前面的工作年限也是有效的。應當提醒您的是,由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雖然雙方仍保持著事實勞動關系,但這種關系是不穩定的,所以您應當堅決要求公司盡快續簽合同。
現將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三)》[滬勞保關發(2000) 46號]有關規定介紹如下:
八、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終身合同。訂立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當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正在履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終止條件的,可以按約定的終止條件履行;未約定終止條件的,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約定。
九、勞動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以將一方提前若干時間通知對方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終止的條件,提前通知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在按此約定條款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指《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下同)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提前通知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的時間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實得工資。
十、勞動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不得將《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內容約定為終止條件。
十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一般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若已作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時,該解除條件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當面陳述不同意見。“當面不說,背后亂說;開會不說,會后亂說。”這種人歷來為領導所深惡痛絕。背后談論與領導的分歧,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讓領導覺得你是兩面三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