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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員工都會在晚上自愿加班,所以我們要知道勞動法有規定員工加班自愿嗎?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是否規定員工加班自愿,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員工加班自愿法律規定加班必須是雙方的自愿行為或者與勞動者協商后才行,但司法實踐中務工一方一般沒有選擇,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則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過一定時間。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法律對加班的限制規定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我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家對加班人員有一定的限制。根據勞動法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目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現象在相當一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單位以完成訂單為借口,強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個小時,嚴重損害了工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通過扣發獎金、重罰等企業內部紀律方式脅迫工人加班。有些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務,而勞動者為了不至于失去飯碗,只能委曲求全。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注意事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什么條件單位才可以安排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符合的以下幾個條件:
1、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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