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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提出增加工資的請求,就被企業認定為主動辭職,并發出通知要求其限期離開工廠。在員工同意離開后又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日前,北碚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定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判決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7650元。
2003年10月,家住農村的蔣某從合川來到北碚打工,并在他人的介紹下,開始在一個體老板處做工。一年后,該老板重新開辦了一家新的工廠,而此時的蔣某仍然繼續在該廠工作,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各種社會保險。
今年初,蔣某為同在該廠做工的妻子增加工資一事與廠里協商未果。同年2月18日,工廠向他發出通知,告知其因工資原因與廠里未達成協議,他自愿辭職,廠里決定同意其辭職,并要求其限期搬離工廠宿舍。
蔣某接到通知后,就按照企業的要求從工廠宿舍搬了出來,同時就經濟補償問題開始與工廠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不得已,將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工廠補繳他在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0200元。今年4月2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工廠支付蔣某經濟補償金7650元,同時駁回了蔣某的其它請求。
勞動仲裁后,該工廠不服,認為蔣某是在為其妻提出增加工資的愿望落空后,主動要求辭職,并在辭職后繼續居住在工廠宿舍。由于將某夫婦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廠里的正常工作秩序,于是企業才發出通告,要求他們夫婦搬離工廠。該廠認為,他們并未主動解除與蔣某的勞動關系,而是蔣某自動辭職的。所以,他們認為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工廠支付將某經濟補償金7650元的裁決是錯誤的,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裁決。
北碚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原告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中,雖然寫明了系蔣某自愿辭職,但原告并沒有舉證證明,法院對原告提出系將某自愿辭職的意見不予采納。同時,在被告向原告協商增加工資未果的情形下,原告發出通知要求被告離廠,被告也同意離開,這種情形應視為原、被告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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