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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李是某針織制品廠的女工,與廠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懷孕近6個月后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流產。廠方給了她一個月的產假,期間只發給50%的工資。一個月后,小李來上班,要求按勞動合同規定給她全額工資并報銷醫療費,但廠方認為小李是流產不是生育,不能按合同規定給予生育待遇,于是雙方發生糾紛。
【案例評析】
雖然,《勞動法》對產假待遇作出了規定、而對流產待遇問題卻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但這并不是說流產不屬于產假待遇的范疇。1988年9月4日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绷硗猓?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據此,該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廠方必須給予小李全額工資,發放生育津貼,報銷醫療費。
職場貼士:《精粹》雜志的主編蘇珊·泰勒起草了大約40種復信格式,從退稿到答復捐贈請求,樣樣俱備。這些信都儲存在電腦中,可以隨時調出、復制,只要改動幾個關鍵的字詞就成了一份專門寫給某人的信件了。之后,泰勒常常會在信的結尾處加上一句親筆寫的問候語,以示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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