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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并發展起來。在勞動力市場上,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更為靈活的勞動力供給方式,但傳統的用工方式已無法滿足這一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派遣這種打破了傳統的雇傭雙方關系的新型用工方式開始在我國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出現了。它的出現使勞動力的供給和使用更為靈活多元,受到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歡迎。
目前,我國的勞動派遣業正在逐步壯大,在整個勞動服務行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重,從業實體也越來越多。作為一種逐漸成長起來的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無法對其及時地進行約束和規范,這樣就導致整個勞動派遣行業呈現出一種盲目發展的局面,出現了很多違背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現象,損害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其中最不合理、影響最為惡劣的現象就是“勞動轉派遣”。
什么是勞動轉派遣?我國勞動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鄭尚元教授撰文指出了這一現象,“近兩三年來,一些派遣機構已將觸角延伸至正規勞工,甚至發生將正式勞工解雇再重新派遣的現象”;而 易才集團市場總監翟繼滿先生也舉例對這一現象進行了解釋,他說“比如跟客戶簽定了派遣合同,客戶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沒有設立自有分支機構沒有招工權也不能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于是A勞務派遣公司通過B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可見勞動轉派遣就是一些不負責任的派遣機構為了獲得經濟利潤昧著良心將勞動者在不同的派遣機構間轉來轉去,非但不能幫助勞動者獲取利益,還將派遣(機構)公司、要派企業、受派員工三方關系更加復雜化,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讓用人單位承擔著潛在的巨大風險。
由于原有的勞動法在勞動派遣領域的立法缺失,要想在立法上鏟除勞動轉派遣這顆危害巨大的“毒瘤”,就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人們對它的聲討也只能限于“不合理”,而不能將其定性為“不合法”。于是乎,那些進行轉派遣的機構就更加猖狂起來,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用人單位也開始與之同流合污。近年來,與勞動轉派遣相關的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頻頻增加,勞動領域的專家學者大聲疾呼相關法律來鏟除這種惡性現象。
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幾易其稿終獲通過,新法嚴格禁止勞動派遣市場中的“轉派遣”行為,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也就意味著新法將勞動轉派遣定性為“不合法”,從而為鏟除“勞動轉派遣”提供了法律武器。
而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仍有派遣公司在為自己狡辯,聲稱“派遣公司不屬于用工單位,派遣公司之間的轉派遣也不在《勞動合同法》禁止之列”,“派遣公司間可以通過合作協議進行勞動轉派遣”。關于這些言論,立法機構給予了強烈回應,在不久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和知名外包機構易才集團主辦的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全國巡講活動中,全國人大和勞動保障部有關領導、專家就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使勞動關系簡單化,派遣商之間通過合作協議進行的勞動轉派遣,肯定會因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遭到禁止,根據立法精神,全國人大和勞動社會保障部會馬上出臺具體的細則予以明確”。由此可見,立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對鏟除勞動轉派遣的決心。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是勞動轉派遣的性質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從“不合理”到“不合法”意味著任何形式的勞動轉派遣都將被法律禁止,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旦有派遣商通過轉派遣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僅這些派遣商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就連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因此,我國知名人力資源外包機構易才集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在通過勞動派遣獲得人力資源時應該選擇那些能夠在全國范圍內設有分支機構的派遣商提供的直接派遣服務,拒絕任何形式的勞動轉派遣,不要貪圖一時之利而引火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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