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被一家民營企業錄用為業務員。公司和他約定:先試用3個月,每月工資450元。公司這種做法對嗎?
記者昨天從市勞動保障局了解到,這樣做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
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核期限。試用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約定的,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勞動者才能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也不能隨意約定,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也必須執行最低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執行意見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635元。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等津貼及有關福利待遇。
由此可見,小江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公司也必須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支付不低于635元的工資。
職場貼士:保持樂觀精神,樹立與疾病艱苦抗衡的思想,配合醫生治療,減少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