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某原是南寧中外汽車運輸公司桂林分公司的出納,去年12月底離職,一起離職的還有三四個人。因為沒有拿到2005年11月份的工資,她多次打電話到公司詢問,均得到答復說他們中有人拖欠貨款,必須等貨款結清后才發工資。
2月15日下午,記者與該公司董經理取得聯系,董告訴記者,他人拖欠貨款的事情和陳某無關,但陳某擔任出納期間,11月份有一筆賬目跟會計對不清,公司目前還在核對,在弄清楚之前,按公司章程暫扣她當月的工資。對此陳某表示不解,她說,公司會計每月去南寧總部結算一次,去年11月份的賬目至今未查清太不可信。
前后打了十幾個電話都沒討到工資,陳某決定求助于勞動部門。然而,桂林市勞動部門的答復:提請勞動仲裁需要預交352元的相關費用才可立案。這無疑給家庭條件并不寬裕的陳某出了一道難題,她向本報桂林新聞熱線反映,自己一個月的工資還不到700元,現在錢還沒要到,就要先交仲裁費。雖然這個錢只是預交,最后由敗訴方支付,但陳某不愿意擔這個風險,而且下崗在家的她也拿不出這筆錢。
交不起仲裁費,就沒有辦法立案,陳某還能不能追回被拖欠的工資?勞動部門能不能減免困難職工的仲裁費用?就此,記者2月15日下午咨詢了桂林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該局辦公室佘主任說,被欠薪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監察部門免費受理,如立案仲裁則需按政策交納相關費用。該局勞動仲裁科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陳女士需交納的仲裁費是320元。其中案件受理費20元,處理費300元(屬于數額沒有爭議的案件)。
那么勞動部門對經濟困難職工的討薪行動,是否有援助或減免政策呢?桂林市勞動部門的答復是目前廣西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隨后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司法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布了《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辦法(試行)》,規定3種情形下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援、減、免交仲裁費,分別是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工資、獎金等),經濟確實困難的;勞動者因工傷無力支付醫療費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經濟確實困難的;其他依法需要給予法律援助的事項。據了解,該《辦法》所指經濟確實困難的勞動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農村居民貧困標準的勞動者。減交比例將不低于30%。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緩、減、免交仲裁費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職場貼士:學會適當地說“不”,畢竟沒有人是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