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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份調研顯示,東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5年內增長667%,其中七成的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
▲▲統計
勞動爭議案件激增667%
據統計,自2000年以來,東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逐年增多。
2000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尚不足600宗,到2005年就增長至近4000宗,增長了667%.2006年1月至7月,兩級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為4093宗,與2005年度同期相比增長率約為70%.2004年以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分別占東莞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總數的27%,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總數的50%.
根據兩級法院對已審結的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70%的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問題。2000年至今兩級法院審理涉及拖欠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13785宗。其中,《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施后,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東莞兩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共4402宗。
▲▲現狀
加班工資不足額支付情況最多
勞動者訴求被拖欠的工資,其中以加班工資居多。加班工資包括在職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及節假日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對于加班的勞動者一般不會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資,涉訟的案件絕大多數是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定標準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在拖欠工資糾紛案件中,約58%的一審判決、53%的二審判決支持勞動者追索加班工資的訴求。在經常超時加班的職業中,以保安超時加班最為典型。而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也是群體性勞資糾紛的主要誘因。
勞動者離職被欠薪成慣例
調研顯示,90%以上的勞動者在離職后才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被拖欠工資的訴求。東莞市的勞動者多數為農民工,找工不易,即使知道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一般不會在工作期間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被拖欠工資的要求。在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不及時結清工資。在勞動者因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解雇而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案件中,用人單位往往以“未到發薪日”等理由,拖欠勞動者離職前一至兩個月的工資,這已成為部分“三來一補”企業以及多數無牌無證經營者的“慣例”。
醫療期間工資往往無保障
勞動者遭受工傷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情形較為普遍。在勞動者被第三人侵權同時構成工傷時,用人單位往往以其不是侵權人為由拒付或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同樣,在勞動者患病時,用人單位也常常不給予勞動者法定的醫療期間工資。
▲▲對策
健全工會發揮組織作用
東莞中院研究室有關人士建議,應加強和完善用人單位尤其是“三資企業”的工會組織建設,工會要學會通過法律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工人的意見及時傳遞給資方和政府,減少勞動者個人維權的無序性和盲目性。同時充分發揮企業調解委員會和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的作用。
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該人士還建議,各行政職能部門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同時,應加大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社會保險征繳的執法力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進一步擴大社保覆蓋面,保障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推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和履行率。
實行“綠色通道式”簡易審理
據了解,2005年7月,東莞市中級法院在民事審判第一庭內成立了2個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合議庭。勞動爭議合議庭成立后,對勞動者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律不預收案件受理費,以減輕勞動者的訴訟負擔。
并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綠色通道式”簡易審理,集中審判力量優先審理、優先結案,力爭做到盡早下判、盡早送達、盡早進入執行程序。
另據透露,東莞市法院也有意成立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庭。
在辦理破產案件過程中,法院確定將勞動者工資在破產財產分配時按第一順序受償。在執行程序中,依法拍賣企業財產后,依法優先核撥工人工資。2005年兩級法院共受理拖欠工人工資類執行案件1618件、執結1550件,為工人追回被拖欠工資3602.7 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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