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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1993年起在一家國有單位工作,1996年底單位單方面解除了我們的勞動合同,這期間沒有給我上任何保險。今年我找到原單位交涉保險的事情,但他們以我們不能提供招工表和原工資證明等證據為由拒絕給我們補繳保險。當我們提供了原單位出具的工作鑒定后,原單位答應按199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補給我們四年的費用,共計1000多元。可后來我們找到了以前的工資條,1996年10月我們的工資是800元,11月拿的是雙薪1600元。因為是農民戶口,我要求按照當時的工資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可是原單位說按法律他們可以不給,現在給也是出于情理考慮的,我想起訴但律師說已經過了起訴期限,請問我該怎么辦?
職場貼士:吃虧是福:苦一點累一點怎樣呢?多做一些事情怎樣?加班加點又怎樣?如果你把這個當作是對自己的磨練,你會發現工作的樂趣,更重要的是你會從中學到很多東西,積累很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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