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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說“拜拜”后,一般仍會產生一些爭議,如關于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對于這些爭議到底是屬于民事爭議,即直接進入法院的爭議,還是屬于勞動爭議,即先仲裁后訴訟,這個問題一直困擾廣大勞動者,關系到爭議能不能迅速解決,爭議將會發生多少成本,甚至案件的結果。
法援手記
仲裁 不予受理
2002年10月,沈某與佳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沈某使用佳和公司手提電腦一臺,價值2萬元。2004年4月,沈某與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沈某一直不愿歸還公司筆記本電腦,理由是單位還有2000元押金沒有退還給他。
2004年7月,佳和公司向乙地勞動爭議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沈某返還電腦。而沈某也要求單位返還2000元押金,并提起反訴。但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爭議處理委員會》第二條規定,認定該爭議是在勞動關系終結后發生的,并不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依法不屬仲裁委受案范圍。
法院 觀點不一
佳和公司不服仲裁決定,立即向甲法院提起訴訟。但甲法院認為,因本案涉及的財產糾紛系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故該財產糾紛應屬勞動爭議受案范圍。隨后將此案移送到乙法院受理。
乙法院經研究后認為:佳和作為所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與原、被告之間提供的勞動、獲取的勞動報酬等勞動權利義務已經不存在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爭議。即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本案依據不足。據此,乙法院提請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后中級人民法院經研究答復乙人民法院:本案系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決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糾紛所涉及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你院管轄區內,故你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至此,一個原本很簡單的案件在經歷了15個月后,才最終得以開啟實體審理的大門。
學者 爭執不下
上面的法院的處理,其實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并且這種處理并不帶有普遍性。對此,社會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爭議發生的前提,既然勞動關系已經結束,新發生的爭議當不屬于勞動爭議。這是一個依據爭議發生“時間點”所作出的判斷。本案中仲裁委和乙法院的判斷依據持的就是這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關系結束與否與判斷勞動爭議沒有必然聯系。只要該爭議所涉事項是基于履行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即使對該事項產生的爭議時間是在勞動關系終結后,也應作為勞動爭議。本案中,甲法院采用的就是這種觀點。勞動爭議之所以不同于民事爭議,根本原因在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性、隸屬性,而“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就有必要納入勞動爭議處理軌道上來,以保護弱者。并且,勞動關系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用人單位提供崗位、支付報酬,勞動者提供勞動、接受管理的關系,勞動關系中還會涉及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商業秘密、社會保險、檔案保管、甚至違法的抵押擔保等多種關系,這些關系的產生基礎仍是勞動關系。因上述“其他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可以納入到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中去。
最新規定 按勞動爭議處理
2006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現在可以肯定地說,無論是“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還是“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都是“勞動關系”建立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如果基于這些事項而產生爭議,無論爭議發生的時間是勞動關系“終結前”還是“終結后”,都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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