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與問題
申訴人:李某,某市郵政局工人
被訴人:某市郵政局
1994年春節,某市郵政局要求李某加班三天。李某向領導提出:由于自己是大齡未婚青年,情況特殊,春節期間要上女友家,所以節日不想加班,對此,領導沒有同意。李三天沒到崗。由于電瓶充電間無人頂崗,正常的通信業務及生產受到嚴重影響。事后,領導要求李某作書面檢查,李某拒絕。郵政局遂以李某不服從分配予以行政警告處分。李某不服,向該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析與處理]
仲裁委員會進行了審理。被訴方答辯稱:郵電通信屬連續運轉的特殊公用事業單位,內部實行輪休制。這次春節三天加班,正值申訴人工作日,他不上班是錯誤的。
最后,仲裁委員會認為:被訴人系特殊公用事業單位,安排申訴人法定假日上班是正當的,申訴人擅自不到崗,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經調解無效,裁決維持被訴人作出的行政警告處分。
申訴人李某不服仲裁裁決,又向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區法院駁回,維持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后李某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1995年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勞動法》規定加班應與職工協商,李某要求在春節期間不參加加班,以照顧他是大齡青年和為他提供與女友會面的方便,這一要求一般說是合理的;但是他所在的郵電局是連續運轉的特殊公用事業單位,在郵電局難以對他給予照顧的情況下,李某擅自不出勤,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事后李又拒絕對自己所犯錯誤作書面檢查,郵電局因此給予李行政警告處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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