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在廣州一家外資銀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違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戀愛的“愛情合同”,不得不黯然辭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體面工作,離開了公司。
報道說,在廣州等沿海開放城市,類似這樣因違反所謂的“愛情合同”而離職的例子早已屢見不鮮。近年來,隨著職業女性人數的一路飚升,同事加愛人的關系模式越來越普遍。面對這一情況,很多企業從便于管理的角度出發,在招聘、雇傭員工時,往往要求他(她)們簽下一份不得與同事戀愛或結婚的“合同”,以便約束他(她)們不合時宜的“戀情”。很多有情人在這種高壓政策下,要么為愛情而犧牲了事業,要么為事業而放棄了愛情。
那么,公司企業真的有權限制公司員工的婚戀對象嗎?在我國,婚姻自主權是涉及公民婚姻關系的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公民有權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戀愛、結婚或離婚,而不受他人干涉。婚戀自由不僅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我國《婚姻法》第2條也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民法通則》第103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所以,公民有權自己作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即是否戀愛、結婚,以及和誰戀愛、結婚等,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強制和干涉。上述公司、企業利用所謂的“愛情合同”擅自限制企業員工的戀愛、結婚對象,以解雇為要挾迫使員工放棄自己的婚戀自由,不僅顯失公平,也有違我國法律。
然而,很多企業面對指責振振有詞:我們與員工簽訂的“愛情合同”,是作為企業的一項勞動紀律歸入勞動合同內容里,是受法律保護的。況且,員工自己完全可以自主選擇去留,公司并沒有任何強迫的表示,所以不可能干涉到員工的婚戀自由。
事實上,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條款。這些條款的內容不僅應當遵守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樣還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我國《勞動法》第18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有違我國法律的“愛情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公司企業憑此合同解雇員工的行為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手段來要求企業解除合同、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我國目前正處于勞動力的買方市場,巨大的就業壓力往往使得在職人員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呵護這來之不易的就業機會。這無疑也給企業的類似不合法的要求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如何健全市場經濟下的勞動法規、切實提高勞動者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便成了解決勞動力市場混亂局面的當務之急。
職場貼士:學會為自己制定職場規矩,比如:約定在3分鐘之內結束私人電話,避免被瑣事干擾,這對自己和工作都是一種負責的主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