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資公司聘用了電氣工程師李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頭六個月為李某的試用期。
沒想到,李某剛上班第四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發燒38℃。由于他帶病繼續堅持工作,病情在幾天后越發嚴重。到醫院一檢查才得知,原來的感冒現在已經轉成了肺炎,不得已李某住進了醫院。
公司為李某預付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后,總經理覺得這錢花得很虧,因為李某一共才上了一個多星期的班,還沒干什么活兒,就讓公司先給他付了住院費。而且還不知道,他什么時候才能病好上班?最終要花多少醫療費?想到這兒,總經理指示人事部:為了不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馬上找人頂替李某的工作崗位。同時,他還提出:“由于李某在試用期剛剛開始,就得重病住進醫院,說明他對本公司的工作不能適應。為了避免公司進一步受到經濟損失,應該盡快與他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總經理的提議,公司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理由是:在試用期內,李某由于患病,不能適應公司的工作。
那么,公司可否這樣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
許多人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以后,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某剛剛上班才一個多星期,沒有為公司付出多大勞動,就住進醫院,讓公司花費了一筆醫療費,并且以后還要休病假。為此,公司覺得很吃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司能否因此就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呢?若不能,公司又該怎么辦呢?
李某在試用期內剛上幾天班,就患了病,公司為了減少自己的所謂損失,在尚未證明李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以李某患病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該做法是不符合前述勞動法之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公司正確的做法是:讓李某享受醫療期,(因為醫療期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公司可以待李某在醫療期內病愈上班后,繼續對其試用。如果李某在醫療期滿以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為他安排的工作時,公司可以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解除他的勞動合同。
職場貼士:事業成功的人往往耐得住寂寞,在那些看似程式化的進程當中尋找到快樂,他們是善于自我控制的人,可以讓時間聽從自己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