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間,我出過幾次小的差錯,但對工作沒有太大的影響。但該公司在試用期滿前通知我說,鑒于我工作中經常有差錯出現,需要進一步考察,于是公司決定將試用期延長3個月。我由于當時急于找份穩定的工作,也沒有說什么。然而,讓我想不到的是,6個月試用期滿后一個月,這家公司竟作出決定說,由于我在試用期的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無情的決定對我的大擊太大了,現在我都不知道該怎樣面對,您能給我提點建議嗎?
答:這家公司的做法很明顯違反了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你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與你簽定的勞動合同。由于,勞動仲裁是提起勞動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如果你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消該仲裁裁決或對該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但你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勞動合同規定的3個月試用期內,未提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以你在工作中出過差錯,作出了延長其3個月試用期的決定。此種作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你的同意,單方延長試用期的決定,是無效的。
盡管你工作上出現過差錯,但公司未在3個月試用期內來衡量這種差錯是否屬于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也根本沒有表示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3個月的試用期過后,公司已無權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職場貼士:尋找快樂:學會從工作 中尋找快樂和滿足,職場勞累很多是自我設置的心理疲勞,要努力在工作中獲得愉悅的情緒,通過成功完成任務獲得滿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