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關系中,除了法定的規定外,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勞動合同中有許多條款是由雙方約定的。所謂約定,就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某些問題達成一致。在一般情況下,由于是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所以所約定的條款應當履行。但是,約定有一個大原則必須遵守,即閱讀的內容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如果約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那么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小建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一方表示,由于是新建的公司,尚無經濟效益,因此工資可以確定數額,但發放日期無法確定。小建認為公司有困難職工應當分擔,同意在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2000元,公司根據效益情況分別支付,最長為年終一次性支付。
一個月后,公司領導告知小建:由于經濟效益不佳,工資無法支付,等經濟狀況好轉后再一并支付。小建予以諒解,同意了公司以后支付工資的提議,并繼續努力工作。二個月后,公司仍然表示無法正常支付工資,小建心中不快,但因有合同約定在先,也就繼續努力工作。3個月后,當公司再向小建表示仍然無法正常支付工資時,小建不再接受公司的解釋,要求公司馬上支付所欠工資。公司表示小建同意最長在年終時結算工資,雙方在合同中已作約定,因此小建現在要求馬上支付工資是違約行為,小建認為自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后的工資并無過錯,雙方于是發生爭議。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關于延期支付工資的合同,勞動者是否可以不按合同約定要求公司馬上支付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工資的支付形式是按月以貨幣支付。那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不按月支付或不以貨幣支付,該約定是否有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該條規定表明:勞動標準通過法律規定而成為法定標準,“工資按月以貨幣支付”是法定的勞動標準,對于法定的勞動標準,當事人不得以約定的方式予以違反。因此,小建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工資延期支付的條款,但該約定違反了法定的勞動標準,因此用人單位除了依照法定標準承擔按月支付工資的義務外,還應對合同中的上述條款予以修改。所以,小建可以要求公司馬上支付欠付工資。
職場貼士:作為一名員工,你要追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