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中外合資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承包給香港人劉某經營。劉某自承包之日起,強迫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取消所有節、假日,并不按國家規定計發超時勞動的加班費,且從每位員工工資中扣取保證金500元。員工因難以承受長期超時勞動,要求公司縮短工時,遭到公司拒絕后被迫集體請假。公司以“未經許可擅自休假”為由扣發了員工當月工資。員工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追索工資、加班費并退還保證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及時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在查清基本事實后,作出了如下裁決:由公司補發所欠員工工資及加班費;由公司退還員工全部保證金。?
專家評析: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最長時間,且延長工作時間必須勞動者自愿,不得強迫;用人單位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必須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本案中企業承包人強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擅自取消員工節、假日,且不按國家規定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其行為是違法的。
勞動部勞辦發[1994]118號文、勞辦發[1994]256號文又規定,任何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押金”或“風險金”。本案企業承包人向員工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是不合法的。?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企業承包經營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形式,一般并不改變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本案例中的合資公司承包給港人劉某經營,該公司的法人地位沒有改變,公司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經營行為負有監督、規范的責任。公司的承包人劉某在承包期內違反國家勞動法規,而公司作為法人及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違法行業一直未予以有效的監督和制止,而且員工向公司要求縮短工時時,公司卻無理拒絕,還以“未經許可擅自休假”為名扣發了員工的工資,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由于承包人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自然人,承包期間承包人違法行為的后果當由發包人,即公司自行承擔。因此,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此案告訴我們:不能以承包代替管理,也不能因承包而推卸相應的責任。
職場貼士:辭職的理由:不要因為工作不開心而辭職,因為下一份工作你也會有不開心的,辭職的惟一理由應該是你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