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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新的通信工具往往不能與舊的法律系統完全相容。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EDI這種新的傳送方式將會受到利用計算機進行詐騙和其它犯罪行為的破壞。
在EDI出現之前的法律,其重點是減少雙方在協議上因文字而發生的糾紛。但是,對于一個完全以電子通信為主的世界來說,這類法律已經不能完全適用了。因為EDI的目標是消除文書工作,這就意味著要消除各種書面文件。因此,用EDI來傳送文件,當事人將無法進行書面的簽字認可,這一點從舊的法律的角度來看,是無法解釋的。更不用說與貿易伙伴間建立長期的EDI通信業務關系了。
另外,凡是采用EDI的經營者們還必須面對下列問題:
誰對有錯誤的EDI信息負責;
如何留下電子紙痕,以便審計和控制;
如何保證通過EDI傳遞和存儲的數據不受一些非法競爭者剽竊與破壞。
同時,EDI業務不僅是兩個貿易伙伴間的直接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還會涉及到第三方服務和廣域網。因此,對EDI法律保護方面問題的解決,將有助于未來的用戶接受和采納這種新技術,并且進而取得對它的信任。世界各國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國際商會總會已在1990年版國際貿易條規中,特別將EDI納入許可的貿易程序中,即“遠距離數據交換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Data by Teletransmission)。未來從事國際貿易往來中,凡通過EDI的各種商務文件均獲得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認可,并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律師協會(ABA)電子通訊服務工作組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EDI合作協議樣本。該協議包括22條規則,詳細規定了在貿易過程中使用EDI時的責任劃分問題及法律認證問題。同時,協議中的每條規則都附有對其被列入的原因的解釋。這個樣本提供了一份內容豐富的清單,涉及的問題都是律師和顧問們在擬定協議時所應聲明澄清的。
例如:該協議中規定,如果一項電匯被核實且經授權,那么接受方承擔可能發生的損失。而如果記錄表明只有合同的核實而未經授權,發送者則承擔可能的損失。還有一條規定,是當合同受到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干擾時雙方的責任,即如果發送者能證明在他控制范圍內沒有人進行干擾,接受方必須承擔責任。另外,這個協議也為銀行之間訂立合同劃分責任提供了一些參考依據。
1991年12月,韓國就由總統頒布了“促進貿易自動化”法令,從法律上為采用國際標準、管理EDI服務機構、確認EDI的法律效力鋪平了道路,這在各國和地區還屬首次。
新加坡也已通過了有關EDI的相關法律,使電子數據能夠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該法律還規定任何貿易數據都要保存11年(由SNS公司存儲在磁帶中)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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