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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羅某是某機械廠的經驗資深的高級技工,于2000年6月退休。2001年初,由于廠里上了新項目,需要解決一些技術難題,回聘羅某做技術指導。2001年3月,羅某在做演示時左手不幸被機器軋傷,送往醫院救治,羅某向廠方提出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但廠里認為羅某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不應再享受工傷待遇。
案件分析
對于這一問題,法律上還沒有特別的明確規定。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第一款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都應該屬于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退休人員如果回聘到企業單位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實施辦法或者細則對此類問題做了明確規定,排除這種情況認定為工傷的,應當根據具體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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