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報方式
轄區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均可舉報。
舉報形式分三種:
(一)電話舉報;
(二)書面材料舉報;
(三)到本機構直接舉報。
二、受理舉報程序
(一)受理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組織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詳細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
2、被舉報人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相關證據;
3、舉報人(組織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聯系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
4、根據上級規定,勞動者一般應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之內進行舉報。
(二)登記、立案
接到組織或個人舉報的勞動和社會保險違法案件后,要進行登記,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立案,立案后報請主管領導審批,移交辦案組予以查處。
(三)調查處理
辦案組接到違法案件后,7日內對被舉報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取證(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舉報人的陳述,詳細了解違法事實,根據違法事實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并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四)結案
經受理的案件,一般案件于30日內結案,復雜案件報請領導審批后于60日內結案(遇法定節假日,日期順延);對特別復雜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批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結案日期。
在受理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中,對涉及到其他部門的問題要對舉報人予以說明,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相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對舉報者要求保密的,辦案人員應予以保密,防止舉報人受到侵害。
三、勞動保險監察的內容
(一)社會勞動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
(三)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四)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五)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六)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八)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九)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十)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一)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十二)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的情況;
(十三)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保險監察機構及勞動保險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
(二)在必要時,可向單位或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并要求其在收到該《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據實向勞動保險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復;
(三)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四)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阻撓、刁難、毆打勞動保險監察員,妨礙監察公務的,或者不按規定的時間對《通知書》、《指令書》作出答復的,以及不如實反映情況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責任人以行政處罰;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建議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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