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午和下午兩次開庭審理了一起公司告員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原告認為12被告違反勞動法解除合同,有惡意辭工的嫌疑。庭審中,12被告分別請假參加了辯論。
庭審中原告深圳××注塑制品廠指出,去年,該廠與工廠員工孫某等12人分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至今年的7月份。然而在去年的11月份,孫某等12人卻在未向公司提前30天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無任何理由擅自離開公司,嚴重影響了該公司的生產工作,并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裁決12員工每人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12名被告員工均分別請假參與了辯論。他們辯稱,他們并不是擅自離開公司,而是事先分別以書面及口頭形式向自己的主管提出了辭職申請,但公司不同意,他們只好自行離開公司。同時指出,辭職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公司存在不給員工所簽的勞動合同文本、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費、遲遲不給員工買社會保險、公司食住環境差等。并表示,將就自己在公司期間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提起反訴。
昨日仲裁庭沒有就此案當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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