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期限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解除合同可分為立即解除和預告解除兩種情形。
就立即解除看,用人單位方面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還包括被人民法院處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
勞動者一方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在試用期內、單位強迫職工勞動的,以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就預告解除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提前30日通知對方解除。這里須注意的是,預告解除的情況下,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要求是不同的。用人單位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若干情形下,預告解除合同,包括職工患病方面的原因、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以及變更合同時達不成協議等,還包括依法需要集體裁員的情況。
在其他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隨意予以預告解除。而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的自由,不管簽訂的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均可根據本人意愿,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即無條件的預告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如果涉及賠償等問題(如支付培訓費),則應先將相關事宜辦理完畢,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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