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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要求,省市州、縣區市都要設立由人事行政部門、用人單位代表、聘任人員代表及法律專家組成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以及雖沒有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聘用關系滿1年以后發生的人事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職場貼士:職位新解:總是在裁人,簡稱“總裁”;老是板著臉,簡稱“老板”;總想監視你,簡稱“總監”;經常沒道理,簡稱“經理”;讓領導秘密舒服,簡稱“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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