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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今年年初,我們公司的一名負責財務和人事管理的副經理以要去國外探親為名向公司請了半個月的假。休假結束后,他并沒有按時回公司上班,公司與他聯系也沒有結果。在此期間,公司有多名技術人員相繼辭職離開。最近,我們了解到,這名經理現在已經在其他省的一家與我們公司業務范圍相同的公司上班。不僅如此,多名技術人員的辭職離開也都與他有關。公司要求他回公司辦理工作的交接,他卻始終不給公司任何答復。公司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嗎,他應該向公司做出哪些賠償呢?
答:根據你所介紹的情況來看,這名悄悄跳槽的經理已經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這條規定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遵循忠實義務,一旦違背,就要受到處罰。其中一種處罰就是其收入將收歸公司所有。除此之外,公司還有權要求違反該條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雖然這條規定是針對在任職期內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定的,這名經理已經離開公司應當不再適用該條款。但是因為他沒有與公司辦理正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所以其行為應當仍然屬于“任職期間”所為。因此,你們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名經理賠償公司因他跳槽所受到的損失。
職場貼士:不要在不可行的觀念上打轉:一發現某種方法行不通,立即把它放棄。世界上有無數的方法,把時間浪費在那些不可行的方法上是無可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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