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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幫助市民了解熱點政策,市勞動保障局將定期、不定期地針對近段時間以來市民反映比較集中的就業、社保等問題作出集中解釋。昨日,成都市勞動保障局就近期市民咨詢較多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工資等話題作出了說明。
問題1 哪些人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據介紹,5種情況下職工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但自愿辭職不能享受: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必須裁減人員的,應按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問題2 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其最后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并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在非戶籍地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并失業后,在實現再就業前,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異地實現再就業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接受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問題3 外地戶籍人員能否以個體身份在成都市參加社會保險?
依據成都市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作為外地戶籍人員如果在本市工作,必須由工作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而離開原單位后,可以由新的單位接續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非本市區范圍戶籍人員不能以個體名義參加成都市本級社會保險。
問題4 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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