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在勞動中受傷致殘,被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認定為工傷。然而,企業卻不認同:職工是因違規操作才導致受傷,根據公司制定的章程,職工應自己承擔責任。由此,企業將作出工傷認定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告上法庭……
【案由】2003年3月31日,我市一建材制品公司職工韓某在工作崗位上用手清除攪拌機內的雜物時,被絞斷手指。根據傷情病歷,省勞動鑒定委員會審定為傷殘七級。2003年9月16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工傷認定意見書》,認定韓為工傷。建材制品公司不服,在申請行政復議沒得到滿意結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告上法庭。
【焦點】違規操作,職工該不該責任自負?建材制品公司強調:韓某在上崗前經過培訓,明知操作攪拌機時不能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到正在運轉的攪拌機內,卻視安全操作規則于不顧,違規操作,造成手指絞斷。根據該公司《小攪拌機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獎懲條例》,韓某應自己對受傷負責。
省勞動和保障廳則表示,《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韓某應為工傷。由于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是職工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傷殘或死亡,也應認定為工傷。
【法理分析】法院認為,建材制品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獎懲條例》系公司自行制定,其中有的條款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悖,法院不予采信。雖然韓某違反了《小攪拌機安全操作規程》,但無證據證實韓某是蓄意違章。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工傷認定意見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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