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系某設備安裝公司的一名業務經理,進公司35個年頭,技術精湛、工作態度良好。老吳在設備安裝領域內也算小有名氣,曾經有很多同類公司以高薪或優厚的待遇想挖掉老吳,可是老吳都沒有心動過,因為老吳對自己所在的公司的發展有著無限的信心,2002年老吳從公司里購買了大量的股權,原始價值超過七萬元。
然而,不愉快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在一項重大的設備安裝上,老吳和公司的領導因為意見不合產生了矛盾,此時,老吳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快到期了。盡管自己曾經在這家公司的建設和運營中投入了大量心血,對于他來說,一下子離開公司也于心不忍。但是有些固執的老吳在公司商量著與其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是狠了狠心拒絕了公司的百般挽留,說什么也要離開這個曾經給自己帶來酸甜苦辣的地方。公司眼看著挽留不成,又想不出其他可以阻止的辦法,竟然在競業限制協議上作起了文章。碰巧在2003年,因為公司內部調整的緣故,持股員工可以將原有持股資金全部退還,不再重新投資,按照公司的效益計算,公司應該返還給老吳七萬元,可是由于種種原因,老吳只是拿到了其中的五萬元,還有兩萬元在公司財務那里。公司于是打起了這筆本應該屬于老吳自己資金的主意,公司要求老吳在兩年內不得從事承接上海市區相關或同類的設備安裝,并以老吳原在企業中的退股款兩萬元作為所謂的“保證金”。公司承諾如果老吳在一年后信守本約定,則公司會將退股款兩萬元全部返還給老吳。
憑借著自己學到的一些法律知識,老吳隱隱覺得公
司的做法有些不妥,可是又找不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別人的介紹下,老吳來到了勞動法律服務“中心”尋求幫助,“中心”的法律工作人員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第十六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里的經濟補償金絕對不是公司所認為的退股款,退股款本來就是老吳本人所有的財產,應該無條件地及時地返還給老吳,而經濟補償金是因為公司與老吳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給老吳生活帶來不便的一種補償,是公司按照法律的規定并且結合老吳本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的實際情況來計算,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關于在競業限制中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老吳完全可以合法合理地向公司主張他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公司所謂的“保證金”。
在法制意識不斷加強的今天,除了勞動者要學法、遵守法律以外,公司也要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力,切莫一意孤行,否則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職場貼士:處于立業期,充電計劃應側重于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看自己的下個目標崗位需要哪些方面的專業技能,從而有針對性地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