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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與其簽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從2004-1-1到2004-3-31,在2004-2-15公司突然向楊小姐發出了辭退通知,告知楊小姐工作表現不理想,不符合錄用條件,要求其立刻辦理交接手續。楊小姐很無奈,只好辦理了交接手續,到了月底,公司沒有發放工資,楊小姐到公司討要工資,公司只給了其半個月工資,楊小姐不服,向勞動法律師咨詢后向勞動部門提起了申訴,最后仲裁委員會不僅支持了其未支付的工資,還給了她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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