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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規定,各企事業單位對在職和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 的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對不執行健康檢查制度或者強令塵肺病者繼續從事粉塵作業的,由衛生行政 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1974年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防科委、衛生部發布的《放射防護規定》也規定,放射性 工作單位的有關業務部門和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前的體檢、就業后的定期檢查、事故性照射后的醫學處理及改進預防措施;對準備參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有不適應癥者,不得參加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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