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單位的工作要求不符合國家的法規,若勞動者感到有悖于職業道德而提出辭職,有理由向單位提出按工作年數予以經濟補償嗎?
答復:
這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象過去常有報道,一些財務會計人員因為不滿用人單位做假帳的非法要求,憤然離職,有些甚至是生活比較困難的員工,在人們為他們的氣節叫好時,卻很難從勞動法的角度保護他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三種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上面的情況中,后兩種都是雖然是勞動者提出離職,但是法律都考慮到這樣的離職情非得已,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過錯,因此,勞動者還可以提出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感到有悖于職業道德就離職,則需要分情況來看: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讓勞動者做違法工作的,勞動者辭職當然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上述行為,勞動者的離職純屬自己義憤填膺,那勞動法上便缺乏保護了。為勞動者自身利益考慮,筆者建議勞動者不如一方面堅持不肯就范,一方面逼迫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那樣主動權就時刻掌握在勞動者手中。
職場貼士:能把公司照看成小家的人,一定特別愿意提早來上班,就先從給花草澆澆水、喂喂小魚、清新整潔的環境開始一天的工作吧,也是提高主動性的小竅門。